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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减免退税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国税法[2008]1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6
实施时间: 2008-5-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21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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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各处室、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税务机关对减、免、退税的监督管理,市局制定了《丽水市国家税务局重大减免税退税集体会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重大减免税退税集体会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明确征纳双方的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对减免退税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退税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丽水市国家税务局重大减免退税集体会审制度》(以下简称《会审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减免退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和退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某一时期的税款;退税是指从已征的税款中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包括出口免税、退税和会算清缴结算退税、误收退税)。
  第三条 减免退税的审批分为一般减免税审批和重大减免税审批,对重大的减免退税审批应成立会审委员会进行集体会审。
  第四条 税收主管机关要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已确认为减免退税的纳税人结合“一户式”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减免退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县(市)局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退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退税。
  第二章 审批工作机构、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设立减免退税会审委员会。会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有关业务处(科)、局负责人组成。各涉及减免退税税种的部门为该减免退税项目的会审办会室。
  第七条 会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负责审批会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减免退税资料;
  集体作出会审结论。
  第八条 会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审理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
  负责向会审委报送应减免退税申请审批材料;
  负责组织减免退税会审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及整理归档;
  承办会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审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会审委员会负责会审下列减免税事项:
  (一)重大减免退税审批。重大减免税审批是指企业年度一个税种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减免税项目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资格审批。重大退税审批是指年度一个税种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符合退税条件的资格审批;
  (二)100万元以上所得税重大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
  (三)会审委员会认为需要会审的其他减免退税事项;
  (四)审理审批权限,是否越权或违规审批;
  (五)各县(市)局对重大减免退税会审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市局备案。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退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管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退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退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退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退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上报材料,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退税。
  (三)减免税退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退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十二条 税务主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第十三条 会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会审企业减免退税情况应按季进行监控;发现有疑点的,及时向会审委员会主任报告,必要时经会审委员会批准,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核查,并填写《减免退税检查工作底稿》,对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税务主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退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退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退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确保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后续管理到位。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对减免退税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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