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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国税征[2008]8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15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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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本局各处室、直属机构(单位):
  为促进税务管理机关和税收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税收征管工作质效,切实解决税务机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努力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税收管理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及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税收管理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现将《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征管处。
  附件: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促进税务管理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努力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税收管理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及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责任审计是对税务管理机关和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遵守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的核查和评价。
  第三条 税收管理责任审计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原则,以解决税源管理问题、总结先进管理经验、增强税收管理员爱岗敬业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税收管理责任审计采用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由审计单位统一组织人员,统一审计方法,原则上一年内对被审计单位最多进行一次审计。
  第五条 市局成立税收管理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负责对税收管理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税收管理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征管处),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税收管理责任审计根据审计工作开展的需要,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具体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一节履行税务管理职责审计
  第七条 纳税人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次数做好辖区内管户的巡查工作,符合税务登记要求的纳税人是否已经按照要求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是否存在漏征漏管户以及漏征漏管的程度;
  (二)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对停(歇)业户和注销户的实地核查工作;
  (三)是否按照规定做好非正常户的认定、查找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四)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外出经营、外来经营以及其他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工作:
  (一)是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发票票种的核定工作;
  (二)是否按照规定做好纳税人发票使用及保管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是否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做好账簿、凭证的设置和保管工作;
  (四)是否按照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否存在应使用而未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 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
  (一)是否按照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暂认定、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暂认定(辅导期)到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工作;
  (二)是否按照规定做好福利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三)是否按照规定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其他资格纳税人日常管理工作;
  (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否做好相关台账(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免税)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纳税人的申报管理及审核工作:
  (一)是否对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做好催报工作;
  (二)是否对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申报理由按规定进行核查;
  (三)是否对申报异常(连续零负申报、税负率偏低、行业分析异常、申报额低于申报警戒线、滞留票等)的纳税人做好约谈举证和告知告诫等工作。
  第十一条 税款征(退)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是否对未及时办理税款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做好催缴工作,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是否掌握;
  (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直接从事征收税款情况,对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是否按规定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三)对重点税源企业是否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是否及时上报重点税源分析材料:
  (四)是否按规定做好纳税人退税资料的审核和退税数额的确认。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及管理工作:
  (一)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核定定额;
  (二)是否制定完整详细的定额核定办法,定额核定的要素是否合理、有效;
  (三)采集的定额要素是否准确;
  (四)对经营连续三个月超过或者低于定额20%,或者未达起征点户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以及经营内容、经营要素等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定额。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工作:
  (一)是否及时向纳税人传达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申报方法、办税程序的辅导,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关心的各项涉税问题,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的各项纳税咨询服务;
  (二)是否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及时办理纳税人的各项审批事项,是否存在超过全程服务规定时限未办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税收执法工作:
  (一)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不断提高应用综合征管软件及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的水平,减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二)在省、市局组织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是否存在执法过错,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是否按税收征管的规程进行日常管理,是否建立较为完整的户管资料档案;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发放;
  (五)对重大的减免退税项目,是否按照市局关于重大减免退税集体会审制度的要求进行集体会审,有无擅自扩大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做好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及时告知和全面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是否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按照税收管理员述职述廉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十七条 是否按照税收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执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
  第十八条 是否按照税收管理工作要求,做好应由税务管理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完成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节 税收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第十九条 税务管理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制度,并得以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是否开展税收管理员定期工作经验交流,研究税源管理中难点、热点问题,布置工作任务,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安排中是否按照“两个减负”要求减轻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是否存在多头下户、重复下户,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定期岗位轮换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是否根据工作量和人员特点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是否按照岗位设置选拔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是否制定和安排税收管理员定期的知识更新计划,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
  (二)是否开展针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特点的勤政廉洁教育。
  第二十五条 是否善于总结和表彰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对发现的税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奖惩分明。
  第二十六条 是否积极开展税收管理创新工作,制定税收管理创新措施,全面落实省、市局推广的税收管理创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布置的税收管理重点工作、主要制度是否制定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征管部门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审计工作的开展,人事、监察、法规部门协助,其他业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既定的审计内容和范围,依照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因情况特殊,经批准可以延伸到相应企业。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做好审计工作底稿(附件1),并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反馈审计的总体情况,听取意见后撰写审计报告(附件2)。
  审计报告要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意见和建议,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及推广设想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必须经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经审计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制作审计结论(附件3),由局长审核批准后下发被审计单位。
  第四章 审计结果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结论中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改正情况在30日内反馈征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管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辩申请,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证据资料。
  第三十五条 征管部门在收到申辩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做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以延长。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结论可以作为被审计单位的税务管理机关和税收管理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经审计各项工作成效显著的可提请立功嘉奖,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征管部门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做好总结完善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由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本级各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办法自行组织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期限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附件:
附件1:审计工作底稿.doc    
附件2:审计报告.doc    
附件3:审计结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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