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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转发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进[2008]2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3-3
实施时间: 2008-3-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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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各县外汇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退税部门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仍按规定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期限及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有文件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已办理出口收汇电子核销手续,税务机关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手续。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汇编2005年第4卷第277页)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口企业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通知出口企业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简称《已核销清单》)。
  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界定标准,可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凡“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的(远期收汇除外),退税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二)出口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出口企业出具《已核销清单》,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
  (三)退税部门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已核销清单》与其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已核销清单》或《已核销清单》内容不符的,退税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四、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确定专人,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办法(暂行)》(浙国税进[2007]35号)规定,负责出口企业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及时准确读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五、《查询通知书》、《已核销清单》的表式及填表说明按照所附的表式和要求执行。出口企业需办理《查询通知书》的,市本级可直接到国税局办税大厅“出口退税窗口”办理,三县局可参照办理。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各县外汇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配合,密切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同时做好各种形式的宣传和辅导,确保出口退(免)税收汇电子核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5号)
  2-1:相关表式(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2-2:相关表式(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2-1: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doc    
附件2-2: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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