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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进[2008]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6
实施时间: 2008-2-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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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的应用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出口货物函调的发送、接收、核实、回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把责任落到实处。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工作的牵头、督促和通报考核,其他相关部门应以积极配合。
  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发函由审核人员在退税审核中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当发税收电子函调查,并在函调系统试运期间同时邮寄统一格式的纸质函调。审核人员起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应通过函调系统传送给指定的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传处(科)长签发,经复核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有误的退回起草人。
  四、出口货物税收电子函调的接收和回函。市本级由各分局综合业务科统一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要求,负责出口货物税收电子函调接收和函调回函。各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负责对出口货物税收电子函调的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起草纸质回函件交综合业务科,由综合业务科指定专人负责(录入)起草函调系统电子回函件,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发。分局综合业务科应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督促税收管理员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实地调查和回函工作。各县局应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函调工作职责及制定函调业务流程。
  由于函调系统(1.0版)对外单位发来的电子函件无法直接送达至本级管辖税务机关或县局税源主管部门,为便于对外单位发来的电子函件及时分派至管辖税务机关(部门)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市局信息中心专门开发电子函调工作任务分配模块,将函调系统接收到的各地发来的电子函件导出,自动导入征管辅助系统形成税收管理员出口函调工作任务。具体操作要求:
  1、进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每日将外单位发来的电子函调包括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从函调系统(1.0版)导出到征管辅助系统电子函调工作任务分配模块,系统自动将电子函调任务分配给相关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根据辅助系统下达的函调任务,及时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书面起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规定的格式)件并交综合业务科或指定部门。
  2、各分局综合业务科(或指定部门)要专门确定录入和复核人员,并落实专人通过查询辅助系统税收管理员出口函调任务的办结情况,负责通报、考核本单位各税收管理员函调工作进展,督促税收管理员按时完成函调工作任务。
  五、函调系统试运行的准备工作。函调系统采用税务总局一级集中模式,税务总局已于12月10日开通了服务器。访问地址:(http://130.9.1.138:6001/cktsmon),市局已为各单位建好了系统操作员管理权限,请各单位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函调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签发人员相应的操作员权限和口令设置。
  六、即日起全市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均通过函调系统试运行,在做好出口货物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联系人: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徐程,2158055;征管处沈静,2158082;信息中心茅彦彬,2158078)。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3、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3: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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