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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流[2007]1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1
实施时间: 2007-5-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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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市本级除外)应立即开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摸底调查、清理工作,对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重新确定其免税资格,同时制定培训方案,将其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管理,并在5月17日前将培训方案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各单位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货物均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对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非防伪“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缴销。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于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使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进行采集,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认证后予以抵扣,并应将数据填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栏中,无需再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2007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使用。
  四、各单位要利用办税大厅、国税网站等各种宣传渠道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数据采集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进项“一窗式”申报抵扣、票表比对顺利进行。
  五、各单位应编制推行情况表(见附件),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情况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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