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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计商字[2002]70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粮食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4-19
实施时间: 2002-4-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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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计委、财政局、工商分局、粮食局、农发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6号),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粮食区县长负责制。区县政府要对本区县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建立粮食安全体系,确保粮食安全,同时,要大力支持“订单农业”工作的开展。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支持本市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要引导和鼓励粮食企业直接到产区收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购销贷款、资金结算、运输保证等方面给予支持。要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竞价交易平台和粮食企业信息资源库建设,通过电子网络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贯彻“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信贷政策。一是与粮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央和市储备粮计划的实施,在补贴政策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保证中央和市储备粮的收储、移库、轮换及进出口等项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二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和订单收购)、调销及进出口业务,在政府承诺价差和利费补贴的前提下,实行“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需要;三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的粮食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和订单收购)和调销业务,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粮食收购资金;四是与粮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开展业务的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应自愿向市农发行提出书面申请。市农发行要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4月底前上报农发行总行。
  四、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明确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问题。认真执行《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2002]471号)的有关规定,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力,对粮食购销库点撤并、转制和安置富余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严格粮食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粮食的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粮食食品安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粮食市场准入和粮食品质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做好退耕还林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按照《关于北京市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京粮发[2002]22号)要求,切实做好退耕农户的粮食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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