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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01]94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5-30
实施时间: 2001-5-30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7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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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做好我市住房分配货币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北京市财政局。
  一、一般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后,企业住房周转金余额,已按京财经二〔2001〕22号、京财统评〔2001〕73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的,不再做调整。尚未调整住房周转金余额的企业,其会计处理及调帐时间执行此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后,其2001年年初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反分录。“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后,按规定冲销有关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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