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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01]38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3-12
实施时间: 2001-3-12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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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属金融企业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做好逐步冲减利息收入的计划。按本核算办法做好相关项目年初数的调整工作,并填报《金融企业贷款及应收未收利息等财务指标表》(附后),于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金融企业贷款及应收未收利息等财务指标表
企业名称:           报出日期:2001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200年 2001年 当年冲减利息收入计划数额
       
  年末数 年初数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1 2 3 4 5 6 7
1、应收未收利息 1         ××× ××× ××× ××× ×××
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                             
2
2、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 3         ××× ××× ××× ××× ×××
3、已提坏帐准备金 4         ××× ××× ××× ××× ×××
4、已提呆帐准备金 5         ××× ××× ××× ××× ×××
5、各项贷款本金(不含委托贷款等不计提准备金的贷款) 6                        
其中:呆滞贷款 7         ××× ××× ××× ××× ×××
注:1、本表第2栏按上年度决算调整后数据填列,2001年年初数第1行和第2行为按财政部财金〔2001〕25号文调整后数。
  2、第2行3栏至7栏之和等于第2行2栏。
  3、本表2001年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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