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价[收]字[2000]1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4-12
实施时间: 2000-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3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市联社、市各信托投资公司、四通财务公司、华北电力财务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
  二、企业房屋、企业资产抵押评估收费,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对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并且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市政府批准的,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和证照费。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一律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5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