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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字[2007]7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7-6-13
实施时间: 2007-6-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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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办)、市政园林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规范全省各地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2006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1号),对各地拓宽思路,公平合理地配置户外广告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广告企业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了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为了慎重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稳妥地促进我省各地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共户外广告资源必须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准以暗箱操作、部门垄断、变相指定等方式配置公共户外广告资源。通过招标、拍卖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收取的有偿使用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具有公有产权性质的公共户外广告资源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签订租用协议的,待协议到期后再按本通知执行。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目前对在非公有产权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业主单位在其自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收取一定比例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规定,暂停执行。
  三、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纳环节为有偿使用收入的取得环节,而不应是户外广告的审批环节;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者为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取得者,而非户外广告经营者。
  四、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公益广告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掌握公共户外广告资源配置和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既要有利于加强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又要有利于促进我省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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