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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字[2006]1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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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办)、市政园林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利用户外空间公共资源设置广告而取得的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畴,是政府对户外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抓好这部分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增强政府财力,优化政府财力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我省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开展起来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户外广告业发展迅速,各地从实际出发,在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还属于一项新的工作,不少地方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认识不清,没有把它纳入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上来,出现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脱离财政监管,在“体外循环”的现象;二是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处置工作中,有些地方存在着“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情况,造成了部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流失;三是还有许多地方没有把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真正开展起来,该收的还没有收起来。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和影响了我省各地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对有效配置和利用户外空间公共资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起来。
  二、加强管理,切实把我省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范围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是政府对户外空间公共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其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职能部门代为征收,并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征收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征收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自觉规范征管行为,严格执行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征收、规范上缴、合理使用”。
  三、规范操作,确保我省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户外广告设置空间属于公共资源,其使用权要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经营者。建立健全规范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运作机制,是确保我省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
  (一)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空间设置广告的,其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二)在具有非公共产权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简称为业主单位)的同意并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其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并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业主单位在其自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具有非公共产权性质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机关按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取得的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核定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并按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部门核定的数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五)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设施被政府依法征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部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退还给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予退还。
  四、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确保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门作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要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的资金管理,规范收缴程序,确保应收尽收。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科学合理地做好户外广告的规划及设置工作,并按照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解缴工作。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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