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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会[2005]36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4
实施时间: 2005-2-24
法规类型: 小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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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4〕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国有小型企业可自主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
  二、小企业应当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学习,全面了解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五、对不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小企业,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小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不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或者帐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将被列为税收稽查的重点单位。
  七、小企业执行新制度时清查出的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税务部门审批。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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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报送《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通知 财会便[2009]52 2009/7/30
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财会[2004]16号 2004/10/27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2号 2005/1/1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 财会[2004]15号 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