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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注评协[2010]2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0-4-20
实施时间: 2010-4-20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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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和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业务,促进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办法,省评协组织有关人员拟定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下发给你们。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人员学习讨论,并将意见于4月30日前反馈省评协。
  联系人:秦利荣 刘华娜
  电话:0351-4182087
  传真:0351-4189017
  电子信箱:huanag2009@
  附件1:《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规范煤矿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是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规定,在我省进行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煤炭资源整合经济行为在评估基准日涉及的煤矿企业实物资产、股东全部权益或股东部分权益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其他与资源整合和重组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 +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 ”的形式。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
  (六)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九)煤炭资源整合具体的项目背景。
  (十)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被评估企业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
  (二)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
  (三) 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四) 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五) 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
  (六)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收集分析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九条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明细表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申报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确定评估范围的依据及基本思路。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进行现场盘点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进行准确描述。对核实过程中存在的限制情形进行披露,并对执行的替代核实方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特别对土地使用权和矿外公路、输电线路、车辆、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生产系统、井田范围的煤炭分布特点、煤种煤质、按既有规模设计要求的矿井服务年限。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思路和井田保有储量分布状况核实各井巷工程开拓巷道和准备巷道的尚可服务年限。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动用储量的情况,核实各井巷工程开拓巷道和准备巷道的实际已服务年限。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资产评估,对煤矿前期费用的测算应结合被整合煤矿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根据相关评估准则和本指引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通常包括:
  (一)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
  (二)企业历史状况;
  (三)企业既有生产系统介绍,并区分基建矿井和生产矿井两类不同情况,分别说明设计要求和实际完成情况;
  (四) 矿井服务年限的计算过程,包括基本测算数据的引用报告来源及计算时点;
  (五) 矿井生产煤种、煤质特点;
  (六) 资源价款的缴纳情况、井田可采煤量的分布情况、动用情况。
  (七) 矿井土地使用情况等其他评估所需的必要内容;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企业状况。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存在状况、权利状况和受到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有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就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和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
  (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现制定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运用一定的考核办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预算部门确定的绩效目标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的支出预算项目的实现程度、实现过程和实现结果等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按项目执行阶段可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
  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对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确定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文件及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装备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的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针对性建议。
  (五)需要考评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恪守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评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及考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绩效评价之前,应收集所需的相关资料,一般包括:
  (1)项目单位中、长、短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绩效目标;
  (2)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
  (3)项目概、预算批复文件;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有关财务资料(预算执行报告);
  (5)竣工验收报告;
  (6)绩效自评报告;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绩效考评程序
  绩效考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考评阶段和绩效考评报告的撰写与提交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考评工作组。接受财政部门安排的评价任务后,评估机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考评工作组,工作组人数一般不少于2人,并事前组织培训。
  2、项目负责人对具备考评条件的项目要编制考评工作方案,通知项目单位接受考评。
  (二)绩效考评实施阶段
  1、考评工作组成员对考评单位送交的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2、考评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考评见面会,要求项目单位的相关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参加。考评组应向项目单位说明考评要求,项目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示考评的委托文件。
  3、被考评单位应向考评组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并提交书面相关材料,必要时,见面会形成会议纪要。
  4、项目负责人组织考评组成员应严格实施经审定的考评计划,根据考评依据认真开展考评工作。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向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做好取证记录。
  5、综合考评。考评组成员按考评标准和考评规范,运用相关评价办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各项指标进行具体计算和考评,初步形成《项目绩效考评报告》,与被考评单位交换意见。
  6、项目负责人应对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复审把关,最后送机构负责人审核。对于投资大的重点项目的考评结论及对考评结论争议较大的事项,由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共同商定,必要时邀请专家协助。
  (三)绩效考评报告文件的撰写和提交阶段
  (1)撰写报告。考评工作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2)提交报告。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正式打印装订成册,提交财政部门。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业务考评指标和财务考评指标。
  (一) 业务考评指标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的合理性、立项目标的完成程度、未完成目标预期完成的可能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性影响等八个方面。
  (二) 财务考评指标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四个方面。
  第十条 考评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 比较法是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二) 因素分析法是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 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 成本绩效分析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条 绩效考评报告
  评价工作结束时,应编写绩效考评报告。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考评依据;
  (三)考评程序和方法;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五)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六)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
  (七)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八)评价结论及建议;
  (九)附件。
  第十一条 考评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安排考评或评价的财政部门报送。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底稿要妥善保管,项目考评结束后,工作底稿要分类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注册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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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kxue   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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