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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2008年个体税收定额核定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征[2007]22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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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上报的《关于2008年个体定额核定标准的请示》(绍市国税直〔2007〕28号)收悉。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分局方案,请抓紧组织实施,确保2008年1月1号起(税款所属)按新确定的定额标准征收税款,努力实现个体税收逐年稳定增长。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2008年个体税收定额核定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2008年个体税收定额核定标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七年十月
  定额核定操作说明
  一、本定额核定标准仅适用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核定定额的计算公式(不包括农贸市场):若无本核定标准可比照的纳税人,可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核定定额。新增标准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应报送综合科备案,综合科应及时增加标准。
  Ⅰ、按营业面积和地段:
  核定定额=基准定额×(1+超过基准面积÷增减级距×增减系数)×地段系数×区域系数
  Ⅱ、按营业面积:
  核定定额=基准定额×(1+超过基准面积÷增减级距×增减系数)×区域系数
  Ⅲ、按其他要素(机器设备、冷库或营业间数量):
  核定定额=基准定额×(1+超过基准要素数量÷增减级距×增减系数)×区域系数
  其中:基准定额按主要经营品种确定,专业市场均按公式Ⅱ或Ⅲ计算。
  区域系数除列举外,其余均为1。
  三、营业面积的计算标准:经营场所不管是自有的还是以租赁方式取得的,营业面积均以实际使用面积为标准。
  1、经营场所内各种用途的面积均应全额或折算计入营业面积。
  2、对诸如更衣室、顾客休息室和员工休息室等经营辅助场所面积一律全额计入营业面积,不予扣减。
  3、对设在经营场所内的仓库面积全额计入营业面积,不予扣减;对设在经营场所外的仓库面积按照0.2的系数折算计入营业面积。
  4、在营业房性质或住宅性质的自有营业场所内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经营场所内,进行固定隔断后划分出的居住场所面积,不计入营业面积。
  5、存在多楼层情况的楼层面积同时按照楼层系数换算确定。楼层系数(不包括大型商场和超市内):二楼为一楼的40%,三楼以上为一楼的25%;地下室一层比照二楼,地下室二层以下比照三楼以上。大型商场和超市内不设楼层系数。
  6、营业面积小于基准营业面积的按基准营业面积核定。
  四、各农贸市场沿街营业房按市场外标准核定定额;各专业市场沿街及附近营业房经营市场同类商品的纳税人,原则上按照市场内、外标准孰高原则核定定额。
  五、经营户在同一市场内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场所经营,涉及不同标准的,先按各处面积及标准计算出各处定额,总定额为各处定额之和。
  六、对新办个体工商户,新办第一年实行0.9系数。即凡上半年开业的新办个体定额户,在年底前按定额标准的0.9核定定额;下半年开业的新办个体定额户,在第二年6月底前按定额标准的0.9核定定额。
  七、对未上起征点的定额户一律采取按照定额情况分淡、旺季按月核定征收的方法。
  具体方法:起征点5000元的:4500(含4500,下同)—5000元的,确定旺季为3个月;4000—4500元的,确定旺季为2个月;3000—4000元的,确定旺季为1个月。起征点3000元的:2500—3000元的,确定旺季为2个月;2000—2500元的,确定旺季为1个月。
  对新办第一年未上起征点的纳税户,同样也应采用此方法核定。
  八、定额要素由个体户自行按实填报,管理员对个体户填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除补缴税款外,应按标准上浮20%核定定额。
  九、个体户购买万元版普通发票,定额核定最低标准20000元/月,个体户购买千元版普通发票,定额核定最低标准10000元/月。
  十、上年累计开票额高于核定定额的,次年按开票额加10%核定定额,但可不超过上年定额的一倍。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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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2007年个体税收定额核定标准的 绍市国税征[200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