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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1]1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1-12-7
实施时间: 200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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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卫生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改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范围及核定
  (一)以下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1、城镇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
  2、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核定,由准予登记注册的省、市、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上注明“营利性”.
  二、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登记工作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卫生部门核定后10日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已核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地址于2002年1月底前抄送同级地税局,以便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以后核定的,在10日内抄送。
  三、经税务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购买、开具、使用发票(发票票样见附件)。
  四、在国家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下发执行前,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暂比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执行;并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事宜,请迳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五、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问题,另文明确。
  附件:略
  1、福建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1)(代码:1612)(手工版)
  2、福建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2)(代码:1613号)(电脑版)
  3、福建省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1)(代码:1614)(手工版)
  4、福建省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2)(代码1615)(电脑版)
  5、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修正:
发票票样已经修改。参见: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5]6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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