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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劳社发[2001]29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8-16
实施时间: 2001-8-16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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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促进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4月27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征缴基数核定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由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及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核定后,提供地税部门。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记帐,地税部门未足额征收单位及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帐户不能记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做好个人缴费记录。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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