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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农发[2004]1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9
实施时间: 2004-9-29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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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内容、方法、增减变更程序等,省局与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晋农改办[2004]4号)和省局2003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农发[2003]30号)中已明确规定,请结合本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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