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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预[2004]2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04-5-28
实施时间: 2004-5-28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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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04]10号),现就我省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我省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必须保证农业税税率降低最低1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贫困县为5%,其它县为6%,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为3%。条件允许和财力许可的县可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仍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二、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减少的地方收入,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分配下达。各市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降低1个百分点和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县应根据《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按降低税率后应征额的16%安排农业税减免机动;免征农业税的县,不再安排农业税减免机动。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的县不影响今后享受国家统一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所得转移支付。
  三、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的相关基础工作。农业税计税价格仍按照晋发[2003]15号印发的《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执行,主粮为小麦的县计税价格为白小麦0.98元/公斤、花小麦0.94元/公斤;主粮为玉米的县计税价格为0.8元/公斤。
  降低1个百分点和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县,以降低税率后的农业税任务进行征收管理;决定免征农业税的县,不再以农业税的名义办理征收入库事宜,其农业税任务相应核减,但要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好善后工作。决定免征农业税的县地方税务局要将农业税有关征管基础资料、账簿及已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将尚未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等票证向上级地方税务局上缴,办理结报手续。
  四、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县要实事求是地做好相关资料的测算和任务调整工作。降低农业税税率后的农业税任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农业税进行测算,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经农民认可后,将纳税通知书下达到农户,各县地方税务局要尽快做好任务调整工作,将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在今年夏征前分配落实到户。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要按新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作相应调整。
  农业税征收要做到税票到户。
  五、各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途径或形式,及时宣传农业税税率降低政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户。
  六、降低农业税税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采取的重大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
  七、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部门配合和上下沟通。
  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同时要稳定农业税征管队伍,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连同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免征农业税的县的有关方案、数据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财政厅、农业厅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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