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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3]2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2-11
实施时间: 2003-2-1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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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各负其责,做好新办,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及国有大中型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等的认定、申请税收减免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密切联系,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年检和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全年各项税收政策真正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们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积极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优质服务,做好服务工作。
  三、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限在地市国税机关,其后续管理中的年检工作也有地市国税机关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四、地税的减免税权限在主管县级地税机关,其后续管理中的年检工作由主管县级地税机关和同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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