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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法[2002]3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0-15
法规类型: 林业税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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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0号)转发给你们。
  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小薪材农业特产税减半征收。同时根据国家木材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的次小薪材标准明确如下:达不到GB142—1995规定的长级、径级、质量标准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次小薪材:
  1、检尺长小于2.2米。
  2、检尺径小于12厘米。
  3、在检尺范围内有漏节。
  4、在检尺范围内有心材或边材腐朽。
  5、在检尺范围内有虫眼。
  6、在检尺范围内弯曲度大于3%。
  7、在检尺范围内内外伤、偏枯深度大于10%。
  8、在检尺范围内有炸裂。
  附件: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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