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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价字费[2000]10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4-21
实施时间: 2000-4-21
失效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工程预决算审计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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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依据本通知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内容,协商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也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由省物价局办理《四川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其办理及年检时间可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办理和年检同时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四川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川价字非(92)107号、川价字非(95)86号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价发[2005]248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2005-12-5
实施时间: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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