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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预[2002]2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时间: 2002-3-5
实施时间: 2002-3-5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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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项手贯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2年,我省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简称手续费,下同),按省政府粤府[1995]105号文规定的税款级次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列支。其中:省或市、县固定收入的手续费按税款所属级次分别由省或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全额列支;省市共享收入的手续费由省、市按“四六”比例列支;所得税上划中央50%部分的手续费,按原税款所属级次和分季比例,由省或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列支。2003年,等省政府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出台后,再行调整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列支方法。
  二、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商地税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手续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其中涉及应由省级列支手续费的中央及省级税收收入的,其手续预算申请表,由各地级市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税款分享比例分享另由省、市财政列支。
  四、各级地税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预算,按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集中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五、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征收经费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一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每年由负责征收的财政业务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预算部门。有关预算申请表格,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以上四税的征收经费及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原则上继续维护2001的标准。但代扣、代收和代征款手续费不得超过财政部财预[2001]523号文规定的5%的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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