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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16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4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10-9-30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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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机构购置或新建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二、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新建的房产,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三、对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自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照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四、对外籍个人翻修房产费用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房产翻修竣工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年。
  五、对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30
实施时间: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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