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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2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8
实施时间: 2004-5-8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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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省局决定将企业所得税(内外资)税源大户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标准:2003年企业所得税(内外资)入库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尚未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
  二、数据口径说明
  (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各项指标口径均与企业会计规定的核算期间一致,不应对税款进行任何所属期的人为分配。如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当期利润和规定税率核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应将当地税务部门为方便征管核定企业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报为“应缴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的税款应填报为“实交企业所得税”,“期末未缴企业所得税”允许为负数。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上级企业填报所有核算企业所得税的财务指标(1-25行)、企业资产负债指标、人员工资指标(92-99行)和本部缴纳的流转税及其他相关指标,不应再将下级单位在当地缴纳税款的各项数据重复填报。汇总缴纳下属企业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纳税金按汇总实现利润计算,由下级企业在当地缴纳部分在“调整额”中填负数,汇总缴纳部分填“本期已缴企业所得税”。在所属地缴纳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纳税金按实现利润计算填写,由上级缴纳部分在“调整额”中填负数,在当地缴纳部分填“本期已缴企业所得税”。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当地缴纳流转税的独立核算企业,无需填报核算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指标(15-25行),但其他指标均需填写。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的非独立核算企业,无需填报核算企业利润指标(9-17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指标(18-25行)和企业资产负债指标(92-97行),其他指标均需填写。
  (三)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企业,每季前2个月的全部指标填“0”,第3个月填报该季的累计数。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月缴纳流转税的企业,每季前2个月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指标填“0”,第3个月填报该季企业所得税指标的累计数,流转税有关指标仍需按月填报。
  三、上报时间:从2004年5月份开始上报新增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月报表,并补报企业今年前3个月及去年各月的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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