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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税字[2000]3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7
实施时间: 2000-7-17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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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太谷县、襄垣县、临猗县、代县、泽州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2、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属多年生的、成片成园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农业税,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中予以剔除;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零星、分散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3、取消原部分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取消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中黑木耳和银耳、贵重食品中甲鱼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除烟叶、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农业特产品均在生产环节征税。
  4、对果用瓜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5、考虑到我省农业特产品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因素,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税率的调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7号文件规定的幅度税率的低限税率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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