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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如何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特发[2000]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3
实施时间: 2000-6-13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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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若购买后由本人及其家属直接居住的,按零税率计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购买后在两年内用于出租、出售或营业的,按实际用途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内个人无论购买国内开发企业的商品营业用房还是“三资”开发企业的商品营业用房,都属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说明第4条规定的未列出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购买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在购买时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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