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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局[2004]25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4-8-26
实施时间: 2004-8-2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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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将《天津市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自我规范、自我激励机制,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将其分别设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一项制度。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诚信评价认定,并指导全市诚信评价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诚信评价初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诚信评价具体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B、C三个等级。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行公开、公正、民主评议原则,统一评价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
  (一)招用劳动者的方式、内容和条件;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五)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开展职业培训,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八)制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情况;
  (九)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信用企业:
  (一)连续五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严格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五)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企业员工应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技术工种百分之九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八)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十)工会组织健全,并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信用企业:
  (一)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无历史拖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技术工种百分之八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年内无投诉举报案件,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八)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基本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至少一年两次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十)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第十条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为C级信用企业: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下;
  (二)社会保险缴费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下;
  (三)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下;
  (四)有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五)劳动保障管理制度不健全;
  (六)未建立工会组织。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诚信每年评审一次,由企业自愿申报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各类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诚信评价材料,初审合格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审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各有关处(室)参加。
  第十四条 经评审组评审,评定为A级信用企业的,在天津劳动保障网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信用等级,并在新闻媒体公布予以表彰;有异议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并报评审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没有违法事实的,参加诚信等级评审。
  第十五条 对取得相应等级的信用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动态管理。A级信用企业三年复审一次,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降为B级;B级信用企业年内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降为C级。B级和C级信用企业每年度参加评审,符合条件的上升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对C级信用企业实行重点监察、跟踪监督,必要时实行披露制度。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专门联系机制,定期听取工会组织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反映。
  第五章 信用企业待遇
  第十八条 A级信用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全年《劳动保障政策发布文告》;
  (三)三年免于劳动年检;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于对其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劳动人事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合格的聘任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第十九条 B级信用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除第十八条(一)、(三)、(四)、(五)款以外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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