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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兰河屠宰户征收屠宰税等税费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2]100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6
实施时间: 2002-8-6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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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兰县局:
  你局呼地税呈[2002]第4号《关于对兰河屠宰户征收屠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屠宰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问题在哈地税政四字[1996]第5号和哈地税发[1999]65号等文件中已作明确;即:凡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屠宰税的纳税地点依据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地点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就是纳税人的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比照流转“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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