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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明传[200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7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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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取消屠宰税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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