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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民优安字[2003]6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 2003-6-27
实施时间: 2003-6-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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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发[1993]1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2002年我市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676元。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541元。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406元。
  二、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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