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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0]3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3
实施时间: 2000-2-23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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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对我行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列支情况审核确认的申请》(工银津计[2000]15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分行汇总算帐,统一调剂使用,各支行在分行统一调整使用的数额内(调整明细表见附件)据实列支,超过《调整明细表》规定的数额应进行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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