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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0]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
实施时间: 2000-2-1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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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申请对我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部分予以确认的报告》(津农银财[2000]7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对辖内各机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下的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支行在规定额度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的额度应做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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