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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资[2005]10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5-12-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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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现将《辽宁省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财物实施投资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对外投资:企业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无形资产投资: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具体负责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等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合规性核准或备案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企业根据投资业务的需要设置投资管理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投资管理机构条件的,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投资管理人员。
  设置投资管理机构,需配备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投资管理人员,明确并指定投资管理主管人员。
  企业在明确投资管理机构的同时,需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责任追究等各项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投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计划、规划;实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过程管理;编制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人、投资管理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精通国家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投资业务的有关知识;
  (二)具有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或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投资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凡有投资能力的企业,都要组建投资审查委员会。投资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投资审查委员会主任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任。
  投资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投资项目的目标市场、投资规模、产品方案、技术设备方案、建设地点、主要投资方、项目效益和风险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审查项目的可行性,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效益。投资项目不经过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不能上报董事会决策。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的投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投资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投资管理人员交接,由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人、投资管理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人、投资管理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企业主管领导监交。同时,还须将全部投资管理工作、重大投资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投资管理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投资管理人员的企业行使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第三章投资决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以及辽宁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要坚持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最大化,预期收益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要坚持维护国家和股东根本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要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企业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的方向。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要考虑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要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投资管理的职责
  第十八条 企业是投资的主体,要承担投资决策和失误的责任,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选择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2、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式;
  3、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4、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年限、预期经济效益等。
  每年第4季度企业将下年度的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组织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五)组织对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企业在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邀请省国资委到场进行监督。
  (六)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做出合理分析,并分季度报送投资完成情况,编报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七)对重大投资项目按要求实施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书面报省国资委备案。
  (八)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原计划规模20%以上的;
  2、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第十九条 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实行报告制度。下列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应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投资额已超过企业净资产50%或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继续对外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相当于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非生产类企业、生产类企业、投资类企业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埠外或境外投资项目;
  (四)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的项目;
  (五)非金融机构代客理财项目;
  (六)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投资事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议,并对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投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在二级市场从事期货投资、证券投资等业务。投资类企业从事上述业务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运作,适度控制规模,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对企业主业内重大投资项目及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主业内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生产类企业投资总额达到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非生产类企业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类企业投资总额达到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埠外或境外投资项目。
  (三)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合规性核准和备案审查的内容,主旨要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章的内容。
  (四)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日常投资项目决策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必要时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投资管理制度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以外的投资项目要实行问责制。
  (七)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八)为企业投资事项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凡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要首先经省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参股国务院、省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将相关文件等材料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投资管理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核准、备案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拟上投资项目时,应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并作出决议(见附件1)后,及时向省国资委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省国资委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需核准的项目,应在受理项目申请等材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达核准文件;需备案的项目,在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具《省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国资委应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意见,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省国资委对一些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辽宁省省直企业投资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委)的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企业董事会根据省咨询委咨询论证的意见,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意见上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收到企业关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改补充意见后10日内,下达核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项目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情况、股东构成、知识产权等;拟投资项目情况:如目标市场、投资规模、产品方案、技术设备方案、建设地点、主要投资方、项目效益和风险情况等;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效果分析等);备案的项目填报《省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自行打印)一式5份(见附件2);
  (二)核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其原始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投资协议及有关投资方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五)经审计的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六)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省国资委核准、备案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经省国资委核准、备案后,作为政府其他部门核准、备案投资项目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九条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需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备案文件的,省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不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并将招标投标文件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和企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投资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更改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年度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由企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国资委。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立投资项目检查制度。省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企业投资审查委员会成员或企业投资管理人员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评选出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其他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原则,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企业控股的公司或下属的企业发生的重大投资活动,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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