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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国税发字[2000]2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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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
  一是对就地缴税的纳税人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
  二是每年7至9月对汇总纳税成员单位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及信息反馈情况实施全面监管检查。汇算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以前年度时,可追溯检查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按《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市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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