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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社[2005]2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5-10
实施时间: 2005-5-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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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
  为时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冀劳社[2004]35号)中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一并执行。
  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技能性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冀劳社[2004]35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2项)调整为“培训机构须按其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资金补助报告附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与培训机构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载有培训合格记录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凭证资料(如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工资单复印件、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开具的自主就业证明等)、收费凭证、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材料,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二、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冀劳社[2004]35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3项)调整为“培训机构持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名单、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农民创业的有关资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三、各市、县阳光工程项目工作经费可从同级财政阳光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安排,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此项经费不得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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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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