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字[2005]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5-4-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使用年度计划、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全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符合法律及《划拨用地目录》的单独选址新增建设用地、单独组织农转用申报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其他只转不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明确省、市(县)分成比例和缴库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就地全额缴入国库,预算科目及名称为“850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30%、省20%、市县50%”、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库款的国库名称。国库收到库款时按注明的分成比例划入中央总金库、省金库和市(县)金库。补缴以前年度部分,国库仍按原办法核算。
  财政部门在开具缴款书时,应注明应缴有偿使用费的建设用地项目或批次名称,并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通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核对无误后,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三、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专款专用。留给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省、市(县)基金预算收入,所有支出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应结转使用。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由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使用费金额的2%安排。
  四、认真做好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2003年1月1日以后使用计划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补缴,按照财综[2004]85号文和浙政办发明电[2004]203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