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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收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2003]67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5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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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农税局: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3]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琼府[1994]85号)以及报国务院的《海南省农村税费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今年1月1日起,对农村经营承包户,按税费改革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税率和计税价格计算征收农业税;对其他纳税人,按其农业税“应税产品”的实际收入和当地的农业税税率据实征收农业税。
  对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二、农业特产税从7月1日起,按税费改革新修订的《海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所规定的征收环节、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等执行。
  瓜菜和果蔗列入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香茅油、香草兰、藿香油、咖啡、腰果、蚕茧、药材、原竹、剑麻、以及“经济林苗木”中的“其他苗木”
  等产品生产经营零星分散,税源小,征收成本高,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原“贵重食品”所列的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和干贝等产品归属“水产品”税目征税,对“燕窝”不再征税。
  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
  三、通知下发前已按原农业税政策标准计算交纳的农业税款,在按税费改革后政策标准计算的农业税应纳税款中可以抵扣,不足部分由纳税人补缴,抵扣多余部分可以退税。
  7月1日前已按原农业特产税政策征收的,按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征政策计算而超收或多收的税款,属于生产环节而且直接向生产者征收的,可以抵顶该生产者同品目后续税款,今年抵顶不完的,可以跨年度抵顶。属于收购环节或由收购者代扣代缴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以退还税款。
  四、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前与此文有抵触的征税(包括附加)规定以此文为准。  
  附件:海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范围 
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
烟叶    20  晾晒烟叶、烤烟叶
毛茶  8    红、绿、乌龙、苦丁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
果品  8    各种水果、干果
原木  8    
水产品  8    海、淡水捕捞、养殖,水生植物等
生漆、天然树脂  8    包括松脂等
天然橡胶  5    
食用菌  8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花卉  8    各种花卉、植物盆景
糖蔗、木薯    5  
胡椒、椰子、槟榔    7  
经济林苗木  5    
果用瓜  5   西瓜、哈密瓜、香甜瓜、木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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