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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劳社[2004]2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4-3-31
实施时间: 2004-3-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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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工业经济促进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河北省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凡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对现有的服务型民营企业和商贸民营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相应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减征手续。
  三、对新办的服务型民营企业或商贸民营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手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各类服务型民营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上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障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五、对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民营经济实体(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动,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认定并出具《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或组织起来申办民营企业需要贷款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指定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均2万元左右,但可根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七、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再就业工作统筹考虑,对其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所需补贴由再就业资金支付。
  八、全面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机构,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组织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民营企业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支持其自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九、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开办民营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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