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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资[2006]4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3-22
实施时间: 2006-3-2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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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工商局、金融办,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发挥各部门对产权转让工作监督检查的作用,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国资委、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工商局、证监局、金融办等部门将联合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和规范国家及我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相关政策法规,推动以“进场交易”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时查处产权转让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监督检查工作以国家及我省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区、部门、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是否对国家及我省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管理办法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人员和工作责任是否明确。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其中省属企业是否按照辽国资[2005]68号文件要求,进入沈阳或大连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于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辽国资[2005]103号)的相关规定。
  (三)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要件及标准审查把关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遵守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出现纠纷的调处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报告情况;是否存在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家及我省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国家及我省文件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求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六)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七)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八)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产权转让行为的处理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做出处理。
  四、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一)企业、单位自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对自身在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总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经验,找出影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运作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对策建议等内容。
  (二)重点抽查。省国资委、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工商局、证监局、金融办等部门在对各地区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后,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的工作安排由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简称办公室)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简称检查组),结合信访、举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确定检查范围和对象,对重点单位和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1、听取汇报。检查组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本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总体情况,出现问题,解决结果以及制度建设等书面汇报。2、操作检查。检查组深入被检查单位和部门,就被检查单位、部门正在实施中的转让项目对其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文件情况,操作规范程度,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等进行事中检查。3、档案检查。检查组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已完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就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事后检查。
  (三)部门会审。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向被检查部门和企业反馈情况,提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组在对各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认真处理,而且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对策和建议,并指导被检查单位正确认识问题,改正问题,特别是要完善相关的制度法规。
  (四)检查报告。检查组形成我省总体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五、开展2006年监督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
  1、省国资委、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工商局、证监局、金融办等部门联合转发国务院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
  2、制定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3、建立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
  4、召开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联席会议。
  (二)自查阶段。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4月14日。
  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各企业、部门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办公室。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6年4月17日至2006年5月31日。
  1、检查组根据我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部门、单位、交易机构。
  2、开展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
  (四)汇总阶段。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1、检查组向各被检查单位反馈监督检查结果。
  2、分析汇总全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意见。
  3、召开联席会议,总结2005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4、形成我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六、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多,情况比较复杂,为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更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省国资委、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工商局、证监局、金融办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省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为省国资委主任,成员为各单位相关业务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直部门、企业和各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交流和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定解决方案。
  (二)成立办公室。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省国资委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国资委、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工商局、证监局、金融办等部门相关人员兼任。
  办公室职责: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议事项;负责联席会议和全省性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起草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文件;具体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和发布情况通报;完成并上报我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部门、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认识,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文件精神的一次学习活动,提高各方面对产权转让相关政策的认识,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思想保证。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相关部门、企业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达到规范转让行为,维护各方利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通过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开展工作的相关领导人员、责任部门等方式,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认真学习,开展调研。各单位要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认真学习国家及我省关于产权转让相关法规政策,增强理论政策知识。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掌握和及时解决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开展及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便于增强政策制度制定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四)追究责任,完善措施。要加大对违规审批、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低估贱卖国有资产及不注意维护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造成威胁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规违纪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通过监督检查促使各单位、部门查找自身在产权转让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及时建立、完善内部制度规定,建立统一、严密、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
  (五)健全制度,长效机制。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除每年确定一段时间进行集中检查外,各市、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建立相应机构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财政、发展和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金融办等部门对产权转让工作日常联系和沟通机制,对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产权转让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形成情况报告,对产权转让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汇总。
  (六)形成合力,廉洁自律。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方面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明确工作重点,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同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促进国有产权的规范有序流转,积极推动我省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
  附件2:
  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我省各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进一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规范产权转让工作的新方式、新途径。根据《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文件精神,建立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是我省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机构,由省国资委、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工商局、证监局、金融办等部门组成。参加联席会议人员为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业务分管领导。省国资委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能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直部门、企业和各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
  (三)交流和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确定解决方案。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联席会议坚持部门协商、依法检查、实事求是的原则。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议题应提前准备,集中讨论。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召集人根据成员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并存档备查,必要时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
  四、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建立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产权转让工作的政策法规,开展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办理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具体事宜。
  办公室由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其中省国资委产权处、经营处、监察处、监事会工作处等相关人员参加)。
  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办公室主任由省国资委业务分管领导担任。与省产权交易监管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便于开展工作,工作办公室内设综合组和监督检查组。
  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情况,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意见,报联席会议议定,同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办公室每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作分析汇总,编发监督检查工作信息,以此来交流工作经验,进行政策研究,分析典型案例等。
  办公室使用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印章。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部门职责,主动研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
  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左大光 辽宁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成员:魏举峰 辽宁省国资委副主任
  张国慧 辽宁省财政厅厅长助理
  王树年 辽宁省发改委副主任
  吴惠民 辽宁省监察厅第四监察室主任
  王福全 辽宁省工商局副局长
  杨叔竞 辽宁省证监局副局长
  王新权 辽宁省金融办副主任
  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魏举峰 辽宁省国资委副主任
  副主任:张连义 辽宁省国资委处长
  成员:于非 辽宁省发改委处长
  杨彩霞 辽宁省监察厅调研员
  邓学斗 辽宁省工商局处长
  吴旭 辽宁省证监局副处长
  刘波 辽宁省金融办处长
  刘立国 辽宁省国资委副处长
  刘文田 辽宁省国资委副处长
  刘学军 辽宁省国资委助理调研员
  武琼 辽宁省国资委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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