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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中小企业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河北省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统办字[2003]7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9-30
实施时间: 2003-9-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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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准确全面掌握和反映全省城镇就业再就业运行状态和趋势,促进我省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河北省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综合范围为河北省城镇范围内全部劳动力资源及其配置,以及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及其评价。具体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二是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三是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四是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
  (一)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主要反映全省期初期末城镇劳动力资源总量,以及影响当年劳动力资源总量变动的因素。包括年初城镇劳动力资源、当年新成长劳动力、当年16岁及以上死亡人口、农村向城镇净转移劳动力、机械变动差额、年末劳动力资源六项统计指标。
  (二)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主要反映城镇劳动力资源的使用情况。分为经济活动人口和非经济活动人口两部分统计。
  1.经济活动人口是指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对经济活动人口的统计,设置了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三类统计指标。就业人员又细化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四项统计指标。
  2.非经济活动人员是指16岁以上,未参加且不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按16岁以上在校学生、待学人员、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家务劳动者、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六项指标进行统计。
  (三)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主要反映各级政府推动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方面措施的实施情况。设置了城镇新就业人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个数、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五项指标。
  (四)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主要用于评价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成果。
  设置了城镇净增就业人数、城镇失业率、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三项统计指标。
  二、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调查方法根据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确保准确的原则,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一)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利用人口普查、每年一次的人口和劳动力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资料、每年两次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推算取得。同时通过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对推算结果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下岗人员、16岁以上在校学生、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实行全面调查。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实行工商登记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全面调查,或在定期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实行抽样调查。城镇失业人员、待学人员、家务劳动者、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利用每年一次的人口和劳动力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资料,以及每年两次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城镇私人办学、个体行医、律师事务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的其他就业人员由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登记记录统计。
  (三)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实行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四)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依据上述三个方面的有关统计指标计算取得全部资料。
  三、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的方式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为牵头单位,省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小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组成单位,共同完成就业再就业统计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及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按照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字[2003]227号)中对各部门分工提同的原则意见,全省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工作的具体分工和要求如下:
  (一)统计部门。建立一套能准确全面反映全省城镇就业再就业运行情况和变动趋势的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通过数据质量抽查和抽样调查验证等多种方法,准确把握全省城镇就业再就业总量及变动趋势。
  负责城镇就业再就业总量数据的综合汇总,并上报各级政府。同时负责城镇劳动力资源统计中的全部指标、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6岁以上在校学生、待学人员、离退休内退后未再就业人员、家务劳动者、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标中城镇单位新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中净增就业人数和城镇失业率的统计调查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劳动力资源配置统计中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统计中的灵活形式新就业人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个数、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工作评价统计中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的统计调查工作。
  (三)工商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个体工商登记注册从业人员的统计。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户数和从业人员情况。在季度中提供登记注册的有关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数据。向省、市、县(市)统计局提供同级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目录。
  (四)各级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个体实际就业人数的统计。
  要依据工商注册统计的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各分组数据和登记注册目录,对城镇私营个体实际就业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和推算。
  (五)教育、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负责目前尚未纳入工商登记管理的个人办学、个体行医、律师事务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就业人员的统计。
  各有关部门都要按规定时间分别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所统计的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资料。
  四、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调查期别及上报时间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实行年报、季报。从2003年3季度起试行,2003年年报和2004年季报正式实施。
  上报时间:季报为季后10日前,年报为次年2月20日前,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经审核汇总后,季报于季后15日前,年报于2月25日前上报省政府。市、县上报时间由各地决定。
  五、城镇就业再就业信息发布和目标考核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两部门为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信息发布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年度和季度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考核工作。
  六、协调联动,确保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顺利实施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城镇就业再就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抓,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衔接,既要落实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圆满完成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要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和业务措施,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城镇就业再就业的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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