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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联合控管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1-17
实施时间: 2003-1-17
失效时间: 2004-1-1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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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财政局: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闽政办[2002]81号函)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起,我省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地税与交警联合控管征收的办法,纳税期限改为按年征收,在车辆年检前缴纳。各级地税、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签订联合控管协议,明确职责及控管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宜,积极做好联合控管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交警部门应在办公场地、车辆信息等方面给予地税部门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各地税务部门要在机动车辆检测地设立专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设置“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标志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人员从事征收控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经常到征收窗口进行检查指导,以保证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控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征收窗口在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时,应填开税收完税凭证和发放“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免税车辆于每年三月份前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或免税凭证。“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或完(免)税凭证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四、各征收窗口要按规定,认真填开、使用、保管、报结税收票证,并按规定及时报解税款,确保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同时应于月后七天内将上月办理的车辆征免税情况报送当地地方税务部门。
  五、各级交警部门要认真履行控管职责。在机动车辆报牌、年检、转籍时,应检核其纳(免)税凭证,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的车辆,应及时交由地税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代征手续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级次在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比例按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总额的5%核定。
  七、建立车船使用(牌照)税联合控管工作联系制度。地方税务部门、交警部门、财政部门应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认真做好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应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不断总结、交流、完善代征工作,保障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在联合控管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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