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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养发[2008]4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7-2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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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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