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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就地征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操作规程
发文文号: 财驻闽监[2007]10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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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就地征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 (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我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 [2002]38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 [2005]86号)、《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关于电力监管费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36号)及《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监[200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就地征收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是指由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我办就地征收项目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电力监管费等。征收项目遇政策调整变化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制,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实行直接缴库,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征缴期限和征缴标准及时、足额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不得拖延。具体为经办业务处(三处)根据代征单位申报情况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代征单位缴入财政部为各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第二章 征收缴纳
  第四条 中央非税收入缴纳人征收缴纳须于规定征缴时段,向专员办报送相关资料。其中,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单位)在每月10日前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后期扶持基金,电力监管费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相关资料具体为:
  (一)申报缴纳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后期扶持基金申报缴纳表(附表1)。
  (二)财务会计报表(指月度或季度快报表、年报等资料)
  (三)专员办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财政部申报缴纳表格式、报送时间有变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审核程序。
  (一)经办业务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缴纳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后期扶持基金于每月12日前)。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申报资料实行三级复核制度。遵循经办人员初审、处室负责人复核、办领导终审的流程。审核的主要内容有:1.申报资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2.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对申报资料审核完毕,应根据审核结果,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1、同意按此数额缴库;2、通过审核,XXX缴纳人申报数据不正确,当期中央非税收入应缴纳XXX元。
  (三)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根据审核结果,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其中,对省级电网企业每月12日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后期扶持基金。缴纳人应于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不得占压、拖延。如遇政策调整缴款书的使用范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3联交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收款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经办业务处接到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印章后交代征单位,第1联、第5联由经办业务处留存。
  第三章 报表报送
  第七条 收入监管处(一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各类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并及时反映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财政部报表格式、报送时间有变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三处每月25-28日(如遇周末,向前逆推)向一处提供当月专员办征收非税收入及其他相关金额,一处应于每月30日前,通过部内邮件系统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业务一处报送《专员办征收非税收入情况月报表》(附表3)。
  (二)三处每月12-15日(如遇周末,向前逆推)向一处提供当月专员办征收后扶基金及其他相关金额,一处应于每月18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国库司、监督检查局报送《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征缴月报表》(附表4)。
  (三)三处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20日前完成对当地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应缴后期扶持基金的清算和征缴,并向一处提供有关数据,由一处在3月底前向财政部上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清算表》(附表5)。三处在三月底前向一处提供上年度后期扶持基金征管情况的工作总结报告,并由一处在4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企业司、综合司和国库司。
  (四)每年中央非税收入清算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三处应向一处提供上一年度的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及有关分析材料;一处吸纳汇总三处提供的资料,总结上一年度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情况情况并做出分析,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度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向财政部有关司局做专题报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八条 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票据管理和监督的内控制度。
  (一)三处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财政部负责发放。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上一年度票据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等文件要求,专人负责《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已领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
  (三)领到票据后要进行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
  (四)三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第5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登记造册,经处负责人、办领导同意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
  第五章 收款专用印章管理
  第九条 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工作有关印章(如收款专用章、预留银行印鉴章等)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由三处分管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处领导负责收款专用印章管理,经三处经办人收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退回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送经分管处领导复核后,在第4联加盖我办收款专用印章后交代征单位。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一)一处(监缴)和三处(征收)应分别建立健全征缴中央非税收入基本资料台账制度,建立征缴中央非税收入基础资料库。按照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及征缴入库信息等工作要素建立起全面详细的征缴基础资料库。
  (二)三处负责督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在非税收入收讫后,按时报送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附表6)。
  (三)结合中央非税收入入库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经办业务处(一处和三处)实施专项检查按照《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字[1998]2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经办业务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下发检查处理决定和《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催缴处罚通知书》,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印发后2个月内,经办业务处应对缴纳人的整改情况实施回访式核查,确保检查效果。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2.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3.银行账户管理情况;4.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四)三处每半年应与与代征单位、代理银行的信息沟通,做好中央非税收入的信息核对工作。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五)对未有特殊规定要求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按规定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和年度一次征缴的中央非税收入,三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退付按有关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征收项目如有特别规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按政策调整已经取消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三处应在政策调整文件下发后1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将应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足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一条 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台账信息核对的内控制度。根据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经办业务处专人负责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建立有关征收台账,保证征收的数据信息准确、及时。经办业务处负责人应对征收台账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经办业务处在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遇到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擅自改变中央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经办业务处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经办业务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申报缴纳表》(略)
  2、《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催缴处罚通知书》(略)
  3、《专员办征收非税收入情况月报表》(略)
  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缴月报表》(略)
  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清算表》(略)
  6、《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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