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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人员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函
发文文号: 浙注税函[2008]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08-11-21
实施时间: 2008-11-2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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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
  2008年度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经浙江省人事厅浙人发〔2008〕156号文公布,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人员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通知》(浙国税办[2007]59号)精神,取得资格的人员,应从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到当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现将有关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函告如下:
  一、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的条件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前,已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连续满两年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可申请办理“执业备案”登记;不满两年或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非执业备案”登记。
  (二)专职从业时间的计算,可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税务师事务所之间调动,时间可合并计算)至《执业资格证书》发证之日后三个月。
  二、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及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
  4、近两年从业工作底稿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5、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6、税务师事务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金”情况的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7、个人业务总结。
  (二)办理非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2寸彩照);
  3、工作单位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三、登记、汇总、上报程序
  (一)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所在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办理备案登记。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工作底稿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缴纳“五金”原始凭证、个人业务总结各一份留存建档,其余一份随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非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所在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办理备案登记。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非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各一份留存建档,其余一份随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汇总、上报程序
  根据两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制度,对注册税务师申请材料的登记、汇总,原则上采取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受理,轮流牵头负责汇总、上报。2008年考试合格人员备案工作由各级地税局统一负责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将本级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登记表与县(市、区)局征管科上报的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分类汇总后,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
  《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有下列材料:(1)《执业备案登记表》、(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4)工作底稿复印件、(5)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6)缴纳“五金”原始凭证、(7)个人业务总结。
  《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有下列材料:(1)《非执业备案登记表》、(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工作单位证明。
  以上材料于2008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杭的省、部属单位合格考生备案材料可直接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1410室,邮编:310007,电话0571-87668855。
  四、要求
  请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为备案登记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切实做好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工作。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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