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1-3-30
实施时间: 1991-1-1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增强企业自身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1991年支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中“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前提下,可以按销售收入1%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财政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按销售收入1%列支技术开发费,使用时摊入成本。亏损、微利企业不得列支技术开发费。在此规定前经市财政局批准已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的企业仍可继续提取。
  二、从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支用技术开发费的企业在“销售”科目中“销售及其它费用”核算,不得超指标使用。执行列支或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不得同时执行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制费列入生产成本的规定。对技术开发任务较重,技术开发费支出需超过1%的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核转市财政局批准,区县企业经区县财政局批准。企业在当年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未用完控制指标的部分,报经总公司和主管财政分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国营小型工业企业需要列支技术开发费的,需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核转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批准。
  四、为提高行业整体开发能力,总公司(局)可以根据本行业的具体情况,从所属企业中适当集中一部分技术开发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具体集中的比例和数额要报市财政局批准,所集中的数额允许企业从“销售”科目中列支。
  主管部门集中的技术开发费使用计划和决算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年终未完成当年承包财政上缴任务已列支技术开发费的企业,应将已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冲减销售费用,改由自有资列支。
  六、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八五”规划制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计划及技术开发费使用计划,年终对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总公司(局)要将使用情况报市经委、市财政等有关部门。
  七、以前有关从销售收入中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改按此办法执行。本办法自1991年1月起执行。
  1991年3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 青国税函[2001] 2001/7/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 渝地税发[2000] 2000/3/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 京国税函[2001] 2001/7/5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 2007/3/1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穗地税发[2000] 2000/1/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 鲁国税涉[1999] 1999/10/29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 浙嘉地税二[200 2000/6/1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 冀地税函[2004] 2004/10/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 京国税[1999]16 1999/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 苏国税函[2004] 200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