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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 1995-6-16
实施时间: 1995-6-1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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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分公司先后采取定额保单方式拓展个人养老金保险业务。这种方式对促进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规范化管理,增强个人养老金保险的吸引力,促使个人养老金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总公司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和《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业务管理规定》。现一并印发给你们执行,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公司人身保险部。
  附一: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
  一、本办法为一次性交费方式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凡年龄在3--59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从事学习、工作、残疾者均可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二、每份保险单的保险费固定为100元人民币。由投保人购买时按所购保险单的面额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凡交费经过十五年以上者既可一次性全部领取也可按年领取养老金,详见附表<一>、<二>。按年领取养老金者,本公司保证给付十年,如被保险人领取不足十年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剩余养老金款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
  交费经过不足十五年的,本公司只办理一次性全部领取养老金手续,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未到达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身故或交费经过一年以上者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已过年限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特约意外伤害保险者)后,按附表<三>、<四>一次性支付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交费不满一年或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不得申请退保。
  (三)特约意外伤害保险:
  本保险单特设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是否为被保险人特约意外伤害保险。一经选定,中途不得变更。每份保险单的特约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年500元。
  本保险单对特约有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负有以下责任(未选择特约意外伤害保险的,本公司不负此项责任):
  1.在约定领取年龄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在约定领取年龄前,每一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废,依据本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规定的给付比例高于保额50%(含50%)以上的,本公司负有给付全部或一定比例以上保险金额的责任,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已给付了保险金额全数的,本公司不再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6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人最高以十万元为限,但16周岁以下的每人最高以五万元为限。
  四、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公司不予负责:
  (一)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吸毒、殴斗、酒醉、犯罪所致死亡或残废。
  (三)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四)由于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行动或参与动、暴乱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五)整容、麻醉或非意外伤害施用的外科手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六)因疾病、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或因疾病所致残废。
  (七)每一保险年度内,依据本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规定的给付比例累计不足保额50%以下的残废。
  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本公司仅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五、投保人购买本保险时须提供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岁三档,投保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档。
  六、被保险人应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七、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八、凡有特约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提出申请意外伤害给付,即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九、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保险单、身份证、有关部门事故证明;死亡时,提供死亡证明;伤残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废程度鉴定证明。
  十、本保险单不能流通转卖、抵押,遗失可凭身份证办理挂失,变更受益人需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办理批改手续。
  十一、被保险人迁往它地时,其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无法转移的,可保留保险关系或退保。
  十二、发生退保时,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申请领取退保金,死亡退保,应提供死亡证明。
  十三、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凡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凭保险单、身份证办理,凡按年领取养老金的,凭保险单、身份证换取养老金领取证,以后凭养老金领取证、身份证办理。
  十四、如有冒领养老金或有欺骗行为者,一经发现,本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手段追回所得款项及其利息并补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申请给付、退保、变更、挂失和领取等手续,请向本公司在当地负责签发保险单的分支机构办理。
  十六、本保险单无承保签单公司公章和经办员名章者无效。
  附: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业务管理规定
  为了能够顺利地开展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业务,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内部实务处理,现作以下规定:
  一、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分为保单正联和存根联。二联中线处须印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骑缝章。
  二、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为有价凭证,各分支公司须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和日常保管。建立定额保单领取,发放使用记录。
  三、签发保单时,经办人须用钢笔填写清楚定额保单各项目。收取保费后,将盖有经办人名章和承保公司公章的保单正联交投保人,存根联自留,并与保费一同交回承保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内勤审核存根,核定金额与存根数量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开具保费收据,经手人签名盖章,一联业务留存登记汇总,一联交经办人,一联交财务做会计凭证。
  四、凡签出的定额保单存根应由业务内勤集中保管,按保单编号登记开销户簿,以便发生各种变动、退保、给付时与正联核对。
  五、发生退保、挂失、迁移、变更、满期给付仍按原个人养老金保险实务手续有关规定办理。对退保、死亡给付、满期给付必须收回保险单注销。
  如用转帐支票交付保费的单位集体退保时,退保金应通过转帐支付给企业。
  当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继续按年领取的,承保公司应经常核实被保险人户口,如有死亡变化情况,立即终止给付,收回保险单。
  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特约承保意外伤害残废给付的对象是指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被保险人,即按照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规定的给付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的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对被保险人伤残给付比例累计不足保额50%的,不予负责。
  实务操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各地可根据需要制定一些补充办法,以加强管理,使定额保单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六、为避免可能产生的逆选择因素,加强风险管理,在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中规定了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最高保额,十六周岁以上十万元,十六周岁以下五万元。
  投保人购买本保险单的份数不作限制,凡选购了特约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如累计超过了上述的最高保额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超额部分的意外伤害责任,但其养老金保险责任仍按条款执行。
  七、为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分支公司对本保险单应逐步实行电脑化管理。
  八、本保险单帐务处理、业务统计仍按个人养老金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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