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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70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22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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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
  一、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确认财产损失的程序,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32号)执行;
  二、通知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市暂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及市局上述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通知和市局上述补充规定为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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