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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3]18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1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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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2003]10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除四会、兴宁、徐闻等3个县(市)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及所属县、区和代管市已停征屠宰税外,其他各市及所属县(市、区)从2003年7月1日起停征。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屠宰税的停征工作及停征后代征税款结算解库和票证清点缴销等善后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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