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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1]4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7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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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新的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今年仍在去年已经开始试点的14个县(市)进行,暂不在全省推开。为此,需对屠宰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废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冀地税传[2001]1号)。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除14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外,其他各市、县继续征收屠宰税。
  三、具体征收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地税和财政部门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附件: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14个县(市)名单
  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14个县(市)名单
  冀州市、遵化市、正定县、定兴县、广平县、东光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昌黎县、沙河市、内邱县、柏乡县、巨鹿县、临西县、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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