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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就[2007]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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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经研究,现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有关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执行。
  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项目纳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三、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的日常药费补贴待遇和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月20元。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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